【案件简介】
邓某是贵州省某煤矿的职工,2002年2月至2007年12月,邓某一直从事煤矿井下采掘工作。2008年7月8日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邓某患有二期矽肺,邓某遂向当地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08年9月26日,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为邓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
某煤矿不服,向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先前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某煤矿称,邓某自小学毕业后至2001年期间,先后在数家小煤窑从事井下采掘工作,而矽肺病是一种长期形成的职业病,按道理不应该在短时间内形成。因此,邓某所患“二期矽肺”不是在申请人处工作才形成的。为此,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复议认为,邓某系某煤矿职工,2002年2月至2007年12月在某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08年7月8日邓某经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患有二期矽肺的事实清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四)项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邓某所患职业病“二期矽肺”为工伤,并于规定期限内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维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送选理由】
很多类型职业病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形成慢性潜伏的过程,像本案中的矽肺、煤肺、尘肺以及慢性中毒等都属于此类职业病。正如某煤矿在行政复议中所提出的观点:“矽肺病由于不是急性职业病”,因此有可能不是在其单位工作时才形成的。但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某煤矿并没有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也就无法对其“‘二期矽肺’不是在申请人处工作形成” 的主张给予证据上的支持。本案的结果不但为劳动者确认了工伤,而且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提示用人单位对新进人员不可忽视健康检查的工作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