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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职业病认定工伤艰难 职工维权路漫漫
时间:2014-11-05 17:15:42 作者:张莉 来源: 阅读:990
【案情简介】
      向某于1985年7月到原四川省某煤矿一直从事采煤工作,该煤矿在2001年8月份变卖给一煤矿老板为私营企业,向某在改制后继续在该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002年8月,由于向某身体不舒服,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双下肺感染,肺部有阴影,医院建议到专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怀疑与所从事职业有关,由于当时向某文化程度低,对职业病认识不够,也由于家庭困难,两个儿子正在上学,只以为是自己生病,某煤矿了解了向某的病情后要求向某病退,并要求一次性终止劳动关系,于是2002年签订了一次性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并于2002年、2003年分期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598.20元,并报销了向某当期住院部分药费5000元,在向某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向某与某煤矿签订了并不能代表向某本人真实意愿的协议书。2002年9月向某离开单位后一直在家治病,2005年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提出可能是职业所引起的职业病,再次建议向某到相关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但也未引起向某的重视,2007年3月31日向某因肺部再次感染到治疗,并被诊断为“1、双下肺结节病灶,考虑职业所致。2、肺气肿。”在医院再次建议下向某于2007年4月2日到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2007年6月27日经重庆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壹期尘肺病”。
      向某的孩子拿着职业病诊断书到劳动部门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因为劳动关系不成立,不能认定为工伤,在无奈之下,向某的孩子找到利民劳动和社会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利民公司在集体讨论后认为向某虽然与某煤矿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向某离岗前某煤矿没有按相关规定为对其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某煤矿不能与向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煤矿在得知向某的疑似职业病的情况下与向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向某于2007年8月30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某煤矿不服,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是:申请人单位是原四川省某煤矿。第三人到申请人单位工作之前,身体状况就极为不健康,患有气喘、咳嗽、支气管炎等疾病,这些疾病是造成第三人患职业病的主要因素,申请人单位没有义务对第三人的疾病负责,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三份证据的证言完全雷同,不符合证据规则,不具有真实性,不应采信,第三人在2000年时就因身体差到县防疫站接受检查,检查后被建议到重庆大坪医院检查是否患有职业病,第三人检查回来后一直在矿工作至2002年解除劳动关系,第三人可能知道自己有职业病而没有出具职业病诊断,第三人在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后,曾于2003年12月在医院检查出有尘肺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该从知道自己生病或者应当知道生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第三人在知道自己患有职业病的第四年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明显超过规定时效,因而就是一起因劳动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而不是所认为的工伤索赔。
       2008年2月21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 “维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性质认定决定书”。某煤矿又于2008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2008年6月4日人民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请求撤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工伤性质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向某于2008年8月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8年9月组织医疗卫生专家进行检查评定,评定结果为肆级伤残。向某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多次到被申请人处要求解决,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3]82号)文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待遇,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985年至今养老保险。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此案将定于2008年12月30日开庭。 
【送选理由】
      职工工作长期接触粉尘,用人单位未尽到《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义务。职工之后依法通过相应的程序确诊为职业病,并通过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虽然确诊为职业距离职工离开用人单位有一定时间,但职工所患职业病仍是由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所致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在于工作过程中对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其次是发生职业病后的治疗和落实待遇。职业病防治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予以重视,本案中职工在多次经医院建议后才采取了职业病诊断措施,不但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而且在日后落实待遇的道路上维权艰难;用人单位在得知职工疑似职业病后与其一次性终止劳动关系,也是违法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本案自2007年7月30日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至2008年6月4日行政诉讼终结,近一年的时间才走完了工伤认定的第一步,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现有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程序冗长。至于本案中职业病职工何时可以落实待遇,我们还要继续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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