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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致工伤 工伤职工获双赔
时间:2014-11-05 17:16:53 作者:任宗林 来源: 阅读:987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4日,张某的丈夫吴某去外地送货。行车途中,司机为避让对面来车,措施不当,发生了车祸,吴某当场身亡。事后,检察机关向南京溧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张某及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张某及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4.5万元。之后,张某及家属又向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主张公司应按因公死亡标准给予家属补偿,请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们的请求。张某等人起诉至南京溧水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并判决公司给予工伤死亡赔偿。
溧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应有的救济。张红英等人虽在民事侵权一案中得到了赔偿,但仍然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溧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所在公司支付张某等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近12万元,并自2007年4月起,每月支付死者的父母各604元。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08年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送选理由】
对于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工伤事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虽然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区别,但其法理应是相通的,即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但有的省市也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比如《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即先由肇事者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如果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导致工伤职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即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希望《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能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将工伤职工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工伤事故如何处理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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