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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扩大性自杀被依法认定工伤 司法判决开创先例
时间:2014-11-05 17:19:27 作者:义联 来源: 阅读:1318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27日,北京市铁路局丰台工务段线路工杨涛在工作过程中被撬棍击中头部,并在同年12月15日因脑外伤病情发作出现严重精神障碍,在家中砍伤妻子、孩子后自杀身亡。事后,杨涛的家属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要求确认杨涛的死亡属于工亡。劳动保障部门却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为由,否定杨涛的死亡为工亡。杨涛家属对此结论无法接受,认为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于此案打破了人们的习惯性思维,并且需要透过法律条文,依据立法精神以及立法目的来确定法律适用,因此,此案在处理过程中受到了极大的阻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均维持了原认定结论。二审期间,杨涛家属的代理律师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了“工伤——病变——死亡”的工伤三阶段发展的推理思路,重点论证了杨涛的头外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强调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以及其第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对杨涛案件进行了改判,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对杨涛家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做出处理。2008年8月6日,劳动保障部门重新对杨涛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做出了认定结论,认定杨涛的死亡属于工亡。
【送选理由】
      此案打破了人们日常习惯性思维,引导人们从立法的原意和精神去理解法律的条文,由于该案的特殊性和专业难度,引起了社会以及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后,《检察日报》用一整版对该案予以报道,并对行政诉讼二审情况进行跟踪。此外,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新京报等多家中央和北京市媒体对于本案予以报道和评论,并引起了相关专业人士的热烈讨论,很多律师、法律工作者、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纷纷在各大主流网站的博客空间撰文发表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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