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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学生毕业前在单位发生伤害 最终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4-11-05 17:20:35 作者:义联 来源: 阅读:1262
【案情简介】
      23岁的小芳在骑摩托车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辆轿车撞倒,小芳被撞成了左腿骨折,她接受的手术是用钢制的螺钉把折断的骨头固定住,这种手术并不复杂等到断骨重新长上以后把钢钉取出就算完成了,问题在于小芳的家人曾被医院告知折断的骨头可能会坏死。如果骨头坏死小芳将不得不每隔几年就要做一次接骨手术,而比病情更让家人担忧的是钱的问题,尽管车祸中的肇事司机已经按照责任划分承担了小芳住院费用的大部分,但是小芳的家庭无力承受小芳后续治疗所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这也成了小芳向工作单位申请工伤待遇的一个客观原因。
      从小芳所持的她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看,甲方是江苏省海门市的一家空调设备公司,乙方小芳是该公司的办公室文员,合同经过双方签字和盖章确认,这份合同也让小芳对自己将会享受到工伤待遇充满了信心,但是她怎么也想不到两年多来等待她的却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小芳供职的那家公司位于海门市郊区以生产空调制冷设备为主的公司却不给小芳工伤待遇。
      这家公司的代理律师说,最初公司认为小芳受伤的时间不是上班时间,地点也不在公司的里面,既然和工作无关也就不能算作工伤了。而小芳则说她遭遇车祸绝对是和工作有关的,小芳说她平时是下午16∶30下班,出事那天应公司要求加班了半小时所以17∶00才走,当时是4月份天都快黑了,这是发生车祸的客观原因,况且她下班之后就直接回家了,出事地点也是在她上下班的必经之路上。对于小芳讲述的事发前后的情况,空调设备公司倒是并不否认,但是公司方面随后说就算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能算工伤,但是小芳的身份不同因为小芳根本就不是公司的员工,所以无法享受员工的待遇。
      公司说小芳遭遇车祸时还是一个在校的大学生,距离毕业还有3个月的时间,情况是否如此呢?小芳说这一点的确不假,她本该于2006年的7月份大学毕业,之前半年按照学校的惯例学生们都去校外联系工作,很快位于小芳家乡的那家空调设备公司的招聘信息就吸引了小芳。小芳去面试时公司并未对她即将大学毕业的情况提出任何质疑并且公司认为学习计算机专业的小芳恰好适合文员的岗位。2007年的2月双方顺利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不料,两个月之后小芳就遭遇了车祸,小芳说车祸之前她一直在上着班还领过一个月的工资,难道出了车祸她就不算公司的员工了吗?这怎么说也有那份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啊,然而公司说那份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公司认为小芳作为在校学生没有资格签订就业合同,但小芳不能接受这个理由,她说自己当时是在学校的许可之下去找工作的。
      那么,学校对小芳就业的态度到底是什么呢?这份《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又是怎么来的呢?学校对于小芳在毕业之前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认可的,并且校方还说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那么对于一份由自己签订并且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空调设备公司为什么在小芳遭遇车祸之后却要否认它的效力呢?公司的代理律师说出了公司的想法。由于公司否认劳动合同有效,小芳也就无法享受到工伤待遇。
      无奈之下,2006年11月,小芳向海门市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但是事情的发展并未如她所愿,劳动部门同样认为公司和小芳签订的那份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部门称原劳动部有一个《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是这样规定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个规定也是劳动部很少的、极少的关于在校生的劳动关系的一个规定。然而小芳认为原劳动部的那条规定所指的是在校期间勤工俭学,这和她的情况并不一样。小芳不服劳动部门的仲裁,在得到裁决结果后的1个月,小芳把公司告到了海门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效。2007年11月,法院作出了判决确认原告小芳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空调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8年的4月,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一个月后,在小芳的再次申请下,海门市劳动局最终认定了小芳的工伤。
【送选理由】
      当即将毕业的学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时,在毕业之前她的身份仍然是学生,而关于大学生就业方面的内容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学生很难保护自己。对于本案中小芳遭遇的情况,当地劳动部门和法院的工作人员也是第一次遇到,由于目前关于大学生就业期间出现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有待探讨研究与立法上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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