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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反复 三年半工伤认定回到起点
时间:2014-11-05 17:23:23 作者: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 来源: 阅读:963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贵州省水城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某公路工程,因沙石供求需要,将乡里的一个临时开采点指定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和使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用李某在该采石点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后,李某召集了赵某等人进行砂石开采,在此期间,赵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5月28日9时许,赵某在打砂时被山上掉落石块砸伤,导致身体遭受严重伤害。6月13日,当地政府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地点系临时开采点,该开采点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石料供应点,管理人员李某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聘用人员,民爆物品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2005年12月21日,赵某向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赵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劳动关系作出不予认定赵某为工伤的决定。赵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不属于工伤认定决定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后于2006年10月20日撤销了该决定书,并责令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1月30日,赵某向水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工伤认定中止情形出现,但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将中止认定的事由通知双方当事人。2007年10月12日,水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同年11月12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2008年7月16日,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恢复工伤认定,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在举证期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举证,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为工伤。2008年10月29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超期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为由再次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反法律的规定,未将工伤认定中止的事由通知当事人为由,认定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程序不合法。据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决定:撤销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限被申请人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赵某,还要继续等待。
【案件评论】
    我们通常看到的工伤维权案件,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本案这样因劳动行政部门部门不作为造成的波折不断、程序反复,也是其中极为典型的一种。在工伤处理的环节中,立法设置了诸多环节,环节越多程序越复杂,劳动者权利救济的成本就越大,执法和司法部门的权力更多,给予用人单位非法和不合法行为的的空间和时间就更长。工伤维权几乎包含了我国现行的所有权利救济程序,从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一直到民事诉讼。正常情况下(不含强制执行),在法定时效内走完工伤维权所有程序需要1286天,如果用人单位要存心设置障碍,这个时间可以长达1932天。如果像本案中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而导致生认定程序反复,则这个时间又要长之又长。工伤赔偿难,到底有多难?本案是发生在现实生活里的例子,从2005年5月底受伤,到2008年12月底行政复议决定要求重新做出工伤认定结论,3年半有余,赵某的工伤维权第一步还没有走完。后面可能经历的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执行程序……赵某面对的,必定是一条冗长的工伤维权道路。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置,本来是为了能够使受害者迅速、确定地获得补偿;然而在现实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却如此漫长。希望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过程中,立法部门充分重视这一问题。工伤处理规则唯有贯彻“保护劳工利益”的原则,从有利于劳工维权的角度设计程序。过于繁琐的程序,只能把劳工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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