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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毕业前在单位发生伤害 最终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4-11-05 17:24:10 作者: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 来源: 阅读:966
【案情简介】
    2006年初,还在读大四的小芳也和其他即将毕业的学生一样寻找着工作。来自江苏海门的她被家乡的一家机电设备公司看中,录用她去公司做文员。2006年2月,公司在知道小芳即将大学毕业的情况下和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她在学校没有安排的情况下就到岗工作。2006年4月,小芳在骑摩托车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辆轿车撞倒,被撞成了左腿骨折。一方面,小芳和机电设备公司签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她认为根据法律应当属于工伤;另一方面,虽然车祸中的肇事司机已经按照责任划分承担了小芳住院费用的大部分,但是小芳的家庭无力承受小芳后续治疗所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因此,小芳决定和公司协商申报工伤并落实工伤待遇。然而,公司却不准备给小芳申报工伤。最初,公司认为小芳受伤的时间不是上班时间,地点也不在公司的里面,既然和工作无关也就不能算作工伤了。然而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随后,公司又说就算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能算工伤,但是小芳的身份不同。因为小芳根本就不是公司的员工,所以无法享受员工的待遇。
    2006年11月,小芳自行向海门市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劳动部门要求小芳先确定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争议仲裁认为,小芳遭遇车祸时还是一个在校的大学生,距离毕业还有3个月的时间。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和小芳签订的那份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芳不服,她认为原劳动部的那条规定所指的是在校期间勤工俭学,这和她的情况并不一样。于是她起诉至海门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效。2007年11月,法院作出了判决,确认原告小芳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空调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8年的4月,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一个月后,在小芳的申请下,海门市劳动局认定了她的工伤。
【案件评论】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尽早找到单位,提前进入实习甚至毕业前正式上岗都成为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情况。但是,在此期间他们的相关权益保障问题,也会随之产生。本案中的大学生由于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最终认定为工伤。而在校大学生毕业前在意向的用人单位发生的与工作相关的事故,在全国很多省市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过程中,是明文规定因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鉴于现实的就业情况和传统的计划体制毕业分配相脱节,故有必要形成大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协调的机制,明确大学生毕业前实习、工作时的权益保障责任和争端解决机制,切实帮助大学生群体顺利完成从校园迈入社会的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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