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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拓展训练受伤被认定非工伤 宝马员工告赢劳动局
时间:2014-11-05 17:24:50 作者: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 来源: 阅读:1040
【案件简介】
    郎女士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中国))销售部的员工。2007年7月20日至21日参加 宝马(中国)与华晨宝马销售部共同举办的销售团队建设活动——拓展训练。本次活动目的和目标是:目标和目的是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精神,促进公司核心价值。活动的内容包括有:镭射射击、骑马马术训练和打高尔夫等。郎女士在马术训练中不幸受伤,造成T11锥体压缩性骨折。2007年8月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以用人单位申请的方式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0月,以骑马属于娱乐活动,郎女士受伤与工作无关为由,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郎女士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工伤认定结论。于是郎女士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撤销朝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并责令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60天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工伤认定结论的理由是:职工参加活动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仅看“活动”的形式。而是应判断职工参加的活动是否与工作有关,应综合考量活动的性质、目的、费用的承担等多个因素。本案中宝马(中国)公司组织的团队活动的目的和目标是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精神,促进公司的核心价值,并且建议公司的各个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队活动。所以本次的团活动属于宝马(中国)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因此,郎女士参加团队建设活动之一——马术训练中受伤,与工作有密切的联系,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案件评论】
    自《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关于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第十五条(视同工伤)和第十六条(不得认定工伤)的适用问题在实践中就存在着操作和处理上的难度,而本案的情况再一次在工伤认定问题上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争鸣。究竟什么是“因工作原因”,如何确认“因工作原因”,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所发生的伤害在什么样的标准下能够定性为“因工作原因”,进而做出工伤认定的结论?近期,劳动部门将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而本案的最终结果将对今后一系列类似的案件产生影响和借鉴,我们还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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