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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认定工伤艰难 职工维权路漫漫
时间:2014-11-05 17:25:29 作者: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 来源: 阅读:1013
【案情简介】
    向某于1985年7月到原四川省某煤矿工作,后煤矿变卖为私营企业,向某继续在该矿从事采煤。2002年8月,向某身体不舒服,经医院诊断为双下肺感染,肺部有阴影。某煤矿了解了向某的病情后要求向某病退,并要求一次性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一次性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某煤矿分期支付给向某经济补偿金和住院部分药费。2005年,向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提出可能是职业工种所引起的职业病,但未引起向某的重视,2007年3月向某因肺部再次感染到治疗,并被诊断为“1、双下肺结节病灶,考虑职业所致。2、肺气肿。”在医院再次建议下,向某于2007年4月到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2007年6月经重庆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壹期尘肺病”。
    向某随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并于2007年8月得到认定结论。某煤矿不服,以与本单位无关、超过时效等为由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2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结论的复议。某煤矿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2008年6月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向某于2008年8月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8年9月组织医疗卫生专家进行检查评定,评定结果为肆级伤残。向某与单位协商落实工伤待遇未果,向区劳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已于2008年12月30日第一次开庭。
【案件评论】
    职工工作长期接触粉尘,用人单位未尽到《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义务。职工之后依法通过相应的程序确诊为职业病,并通过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虽然确诊为职业距离职工离开用人单位有一定时间,但职工所患职业病仍是由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所致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防治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予以重视,本案中职工在多次经医院建议后才采取了职业病诊断措施,不但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而且在日后落实待遇的道路上维权艰难;用人单位在得知职工疑似职业病后与其一次性终止劳动关系,也是违法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本案自2007年7月30日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至2008年6月4日行政诉讼终结,近一年的时间才走完了工伤认定的第一步,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现有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程序冗长。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中提到了工伤和职业病认定应当简捷、方便。建议在工伤保险立法中进一步关注职业病职工的权益,简化职业病职工的工伤认定程序,直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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