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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判决长期性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
时间:2014-11-05 17:28:22 作者: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 来源: 阅读:1319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6年4月经兴鑫锰矿登记为其井下采矿工人,锰矿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6年7月17日,刘某在井下收工时,被石头砸伤腰部。2006年11月,刘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2007年3月,刘某向秀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补偿争议仲裁。2007年4月20日,刘某死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变更申诉人为刘某的近亲属。2007年5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锰矿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38万5千余元。仲裁裁决作出后,兴鑫锰矿提起诉讼,要求驳回刘某近亲属的工伤赔偿请求。秀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应对劳动者承担工伤待遇标准赔偿法律责任。判决锰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刘某的近亲属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主要提出的观点是对于工伤赔偿,不应按照刘某死亡的情形定性,应当按照二级伤残的标准一次性赔偿。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兴鑫锰矿向刘某的近亲属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34.5万元。
【案件评论】
    对于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尤其是六级以上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仅规定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护理费及工伤亲属抚恤金,而对一次性支付各项长期待遇的问题没有规定。在没有全国性规定的情况下,各地通过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本地区的一次性解决方案,但是也仅仅是对部分长期待遇规定了一次性支付方案。本案的判决,确定了长期性工伤待遇的一次性支付方案,充分考虑到了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直系亲属权益的保护,避免他们的合法权益过多地受制于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该判决确立的一个原则是,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对于长期待遇的支付有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在很多地区,劳动者因为无权选择一次性支付,导致企业采取多种方式逃避工伤责任,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成为一纸空头支票,工伤职工不但伤身更伤心,不但因伤致贫,更因伤致亡。
   本案的判决,本着保护工伤职工的基本原则,更具合理性,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我们希望通过更多类似的判决,促成工伤保险条例的完善,更全面深入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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