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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因未能及时办理职工保险 被判赔偿损失
时间:2014-11-05 17:29:27 作者: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 来源: 阅读:1270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24日,温州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职工董某在作业过程中因工死亡。两天后,公司向社保局报告,并准备办理工伤赔偿手续,结果却被告知电脑中查不到董某这个人,不能享受工亡保险待遇。新星公司只好自行向董某家属支付了赔偿费51万元。经查,该公司在2006年9月,就已经将董某等六位职工资料送到平阳县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社保局也已予以受理。但社保局工作人员接受新星公司提交的参保材料,准备录入相关信息时发现董某身份证号前17位号码(也就是将要形成的社会保障号码)与已经参保的平阳塑料包装厂职工陈某的社会保障号相同,导致董某的参保信息不能录入,但社保局一直没履行告知义务。直到2007年8月26日,该安装公司准备办理理赔手续时才知道这一事实。2008年10月14日,该安装公司向平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平阳县社保局认为,社保局在发现问题后,曾多次口头通知新星公司,但他们一直没派人来办理此事。其次,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只能是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家属,该安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社保局接受该公司提交的材料并审核通过,录入时发现董某的身份证号码前17位与他人相同,导致董某参保信息未被录入,之后也未依法向申报单位告知实情、说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对该行为的违法性予以确认。社保局辩称的,其曾在2007年8月26日前,将董某未能参保的事实口头通知该安装公司,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本案原告新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为其职工董某申请参保登记,是由于被告平阳县社保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董某未能参保,且安装公司对此不知情,从而导致安装公司原本可分散的董某工亡风险只能由公司自行承担,故社保局的行政不作为已造成新星公司的经济损失,安装公司对此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法院确认平阳县社保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行为违法,判决社保局赔偿该安装公司经济损失113790元,并从2007年9月24日起按月赔安装公司两笔数额均为720元的款项,分别付至董某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与董某母亲亡故。平阳县社保局对此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案件评论】
    缴纳工伤保险可以分化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极为重要。由于我国工伤保险依据社会保险参保的模式,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伤保险处理中的职责尤为重要。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执行机构,有责任和义务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提供符合规定的服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随着社会保险参保率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逐渐加大,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能力和行政能力也被面临着更多的考验。本案中社保局出现的问题并不鲜见。该案发生后,新华社、中国新闻网、浙江法制报等中央和地方媒体予以报道。政府相关部门在工伤保险中的职责承担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工伤保险对残弱职工的权益保障影响极大,国家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保的同时,也应该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政府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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