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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二】
时间:2014-12-16 14:59:23 作者:义联 来源: 阅读:1135
二、    调研结果:成绩和问题 
(一)    基本背景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615亿元,支出482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6.7%和18.7%。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996亿元(含储备金168亿元)。根据信息公开申请得到的答复,2013年部分城市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为:深圳市2013年当年结余为3.69亿元;厦门市当年结余为12287.56万元,累计结余104666.59万元;宁波市当年结余13221万元,累计结余44212万元。这说明,部分发达城市或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城市,实施工伤先行支付制度有较好的经济基础。
未参保人数占工伤认定总人数的比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不会对工伤基金造成过大风险。2012年义联报告显示这一比例约为11%,根据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2013年威海市认定工伤7000件,其中未参保职工144人,比例为2%;厦门市认定工伤8347件,其中未参保职工338人,比例为4%。但一些城市如宁波、深圳则仍没有“未参保工伤人数”这一统计口径,不利于预测该地的先行支付压力。
(二)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取得的成绩
调研显示,与2012年上半年义联调研显示的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形同虚设相比,近两年该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获得进展。12333电话咨询等结果显示,全国范围内已有18省市[3]的地方社保机构出现了向劳动者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根据相关合作机构提供的信息,广东省在过去三年内累计的工伤先行支付个案估计达到了200例。
就义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代理和咨询、合作机构提供、裁判文书网检索等途径掌握的具体案例信息而言,除了2012年义联调研报告所体现的五地的案例(宁波、温州、丽江、淄博、湘西)外,在2012年之后6个城市(上海、厦门、威海、东莞、宁波、淄博)受理了工伤劳动者的申请,并向其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有3个城市的法院支持了工伤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判决当地社保部门向其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中新疆1例、重庆1例、山西1例。
1. 受理和支付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受理并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城市及支付数额为:宁波2012年和2013年受理2例申请,并向2位申请人支付了64.6万元;威海2012年和2013年受理并支付1例申请,共65626元;淄博共受理并支付2例申请;厦门2012年受理并支付2例(人),共支付14943.31元,2013年受理并支付2例(人),共支付110803.67元。
以上城市也多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最先落地之处,并继续实施或扩大了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覆盖面。根据义联2012年的调研报告,宁波江北区社会保险机构曾于2012年4月向袁洪涛先行支付10万元工伤保险待遇;淄博也曾向一人支付过工伤保险待遇。威海和厦门最早出台了针对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这表明,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在一个地区破冰后,对其后来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申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此外,一些地区也开始了先行支付。如东莞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在2014年向东莞市企石材参塑胶五金厂的工伤职工王某某支付了先行支付款1万余元。[4]
现将威海的工伤先行支付案例情况介绍如下:
王XX,男,1965年生,威海某公司职工。2012年2月某天,王XX步行上班时被一装载机撞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XX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2012年6月,王XX向威海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威海市人社局认定王XX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4月,王XX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8级伤残。
2013年8月,王XX向威海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先行支付申请,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社保经办机构随即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书面告知工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王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该单位未在规定期间内支付。工作人员随后向工伤先行支付小组汇报,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先行支付王XX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13年9月22日,威海市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了王XX相关工伤保险待遇65626元。目前该案移交社保经办机构稽核科,即将进入法律程序。
并非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会快捷地获得社保部门的先行支付。一些工伤工友不得不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手段来实现这一法定权利。
2. 行政复议
潘XX,男,35岁,广西籍人士,在上海科贝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1年4月4日他在工作中被弹簧弹中右眼,后2011年10月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4月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胜诉后,潘XX申请强制执行,但公司已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海市闵行区法院2012年9月出具了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后潘XX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申请先行支付被拒绝,进而向上海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并于2012年12月25日被受理。2013年2月经过上海市人社局的协调,社保经办机构表示同意支付,潘XX撤销了行政复议的申请。2013年4月,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向潘XX支付3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款。据悉,这是上海市第一个先行支付的成功案例。
3. 行政诉讼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上的检索,我们发现,劳动者关于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在新疆乌鲁木齐、山西阳泉通过法院的判决得到了支持。另外,由义联律师代理的重庆王栋梁案,历经7个月的时间,两次判决,终于胜诉,开创了重庆市的工伤先行支付的先例。湖南怀化的2例先行支付案件在一审中获得了支持,但在二审中调解结案。
案例1:乌鲁木齐袁群彦案[5]
2008年,袁群彦在乌鲁木齐市三师建业劳务有限公司务工时受伤。经过近2年的维权,袁群彦于2010年3月被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由于用人单位的拖延和法律程序的繁琐,到2011年7月,袁群彦终于进入执行程序。他本以为可以通过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执行拿到工伤待遇,可是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1年10月14日,法院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书。
2011年11月30日,袁群彦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社保局递交了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一个月后,乌鲁木齐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先行支付申请的决定。被拒绝后,袁群彦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袁群彦的诉讼请求,撤销了乌鲁木齐市社保局不受理袁群彦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决定,责令乌鲁木齐市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乌鲁木齐市社保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认为,本案中,法院已确定了袁群彦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执行中由于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是在2011年7月1日之后裁定中止执行,应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遂于2013年10月驳回了乌鲁木齐社保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在新疆区内尚属首例,该案的胜诉给新疆的未参保工伤职工带来了希望。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乌鲁木齐社保局之后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是拒绝支付袁群彦的工伤保险待遇。袁先生又经过了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仍要求社保机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 袁先生陷入了一种循环的困境当中。截至本报告发布时,袁群彦仍然未获得社保机构的支付。
案例2:重庆王栋梁案
王栋梁,男,1974年生。2011年7月16日,王栋梁驾驶单位的大货车给单位送货,因为刹车失灵,连人带车翻进沟里,一直昏迷了20多天。醒来后,生活发生了彻底的变化,他永远地失去了一条手臂,取而代之的是伴随终生的身心病痛。左臂齐肩处截肢,脊椎神经受损,3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由于用人单位卓越商贸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王栋梁缴纳工伤保险,王栋梁多次去找单位要求赔偿,都吃了闭门羹。从此,王栋梁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18个月里,他走过了工伤认定程序、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程序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判单位赔偿王栋梁八十多万元。当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用人单位财产已转移,执行被迫中止。
2013年5月,王栋梁通过热线电话找到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在义联工作人员的法律指导下,王栋梁找到了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忠县医疗保险局——申请工伤先行支付,但医保局以“其所在单位从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不属于先行支付范围”和“重庆未有先行支付的先例”为由拒绝。经过多次交涉未果后,义联为王栋梁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对忠县医保局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7月15日,王栋梁诉忠县医保局工伤待遇先行支付行政诉讼案正式立案。10月16日,忠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医保局“未对王栋梁的先行支付申请作出及时答复”的行为违法。但是,由于医保局在诉讼期间补发了书面答复,表示“不予先行支付”,因此法院认为医保局仍进行了行政作为,驳回了王栋梁的诉讼请求。简而言之,法院判决医保局错在“没有答复王栋梁是否先行支付”,而不是错在“不给王栋梁先行支付”。也就是说,王栋梁虽然赢了官司,但是工伤待遇依然拿不到。
10月23日,在义联的帮助下,王栋梁对医保局作出的书面答复再次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于11月6日开庭。2014年3月4日,忠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忠县医疗保险局对王栋梁作出的《关于不予先行支付王栋梁工伤保险待遇的函》,限忠县医保局在60日内审核并发放王栋梁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未再上诉,王栋梁已和医保局达成了分期支付八十万工伤保险待遇的协议。
本案系重庆市工伤先行支付成功的第一例案例,并推动了重庆市司法部门形成了内部的相关意见,对今后重庆市未参保工伤职工的维权有重大意义。
案例3:山西阳泉王栓元案[7]
王某某是家政公司职工,2011年7月8日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用人单位家政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并仅向王某的亲属王栓元等四原告支付了3.04万元的丧葬费和医疗费等。之后,因用人单位无力继续支付,王栓元等四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阳泉市医保中心提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2013年6月8日,阳泉市医保中心通知王栓元等人,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文件)“先行支付审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先行支付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王栓元等四人为此申请家政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证明材料,在被拒绝后,向阳泉市城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文件)“先行支付审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要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与《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相冲突,限制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而王栓元等人的诉请已满足《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因此支持了王栓元等人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正确地否定了《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相关要求的合法性。事实上,工伤职工是难以获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的,这比证明用人单位不支付更加困难。但是可以推测的是,这一《通知》会被社保经办机构广泛地作为挡箭牌来使用(重庆王栋梁案中医保局、新疆乌鲁木齐袁群彦案中社保中心也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此《通知》为依据),如果都要靠地方法院逐一地审查其合法性来排除适用,成本过于高昂,判决结果也可能存在差异性。人社部应尽快地进行制度清理,删除有关和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
案例4:湖南怀化向安周案[8]
此案是经由工伤先行支付行政诉讼,最终推动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一个案例。
向安周受工伤前系建筑公司员工。2012年12月2日,向安周在工地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广建怀化分公司除支付了医疗费用外,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8268.68元。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向安周先后三次书面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都没有得到答复。之后他向怀化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管理处申请先行支付,但未得到答复。2013年8月,向安周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人社局工伤管理处不履行先行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先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108268.68元。
被告答辩称,湖南省尚未出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支付的条件、程序、手续和账务处理都没有明确,无法进行操作。而且,用人单位并未明确拒绝支付原告的工伤待遇。建议原告采取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被告提出的“用人单位未明确拒绝支付原告的工伤待遇”,向安周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和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及邮件签收凭证,以证明其曾两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被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事实。但被告却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事实。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未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的规定办理,反而认为原告提供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据不足,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关于先行支付待遇无法操作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法院最后在数额上没有支持向安周108268.68元的待遇要求,但仍然判决怀化市人社局工伤管理处应支付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二审中,经法院主持各方协调,用人单位补缴了所欠缴的工伤保险费,上诉人怀化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同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被上诉人向安周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向安周撤诉。
4. 社会知悉度
在过去两年内,工伤职工对于先行支付制度的知悉度有所提高。根据义联2014年对21名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调研,其中有9名劳动者听说过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占总数的42.8%。与2011年5月的义联调查报告显示的8.2%、2012年6月的义联调查报告显示的11%的未参保工伤职工知悉比例相比,比重有了明显的上升。这9名劳动者了解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途径包括网络、书籍和朋友。在近年的电话咨询中,也有一些未参保工伤职工直接就询问他们的情况能否申请先行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进入义联调查样本库的主要是曾经向义联进行过热线电话咨询的未参保工伤职工,这一咨询行为本身就说明他们相对于其他未参保工伤职工,有更强的法律意识和寻求外界帮助的能力。所以更多的未参保工伤职工对先行支付制度的知悉度可能会低于此水平,对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宣传仍应该是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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