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晚23时30分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国际物流中心区域内瑞海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已造成多人伤亡。我们对事故中不幸罹难的同胞深感悲痛,对事故中受伤的群众及罹难者家属表示同情和慰问。
事故发生后的赔偿工作,将是事故处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受害人群将获得的理赔标准不尽一致,现汇总如下:
1、如果伤亡者属于单位职工,是在工作过程中因该事故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则应当认定为工伤,并获得以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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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准 |
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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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倍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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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40% |
本人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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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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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6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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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 |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一级伤残 |
27个月 |
本人工资 (注:本人工资为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不得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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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
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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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
2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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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
2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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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 |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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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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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
1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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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
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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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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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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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残 津 贴 |
一级伤残 |
90% |
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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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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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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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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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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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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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
全部护理 |
5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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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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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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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天津市为例) |
五级伤残 |
12个月 |
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水平(据统计,天津市2014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水平为46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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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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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
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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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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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
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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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
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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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天津市为例) |
五级伤残 |
18个月 |
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水平(据统计,天津市2014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水平为46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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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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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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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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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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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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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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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康复费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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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护理 |
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支付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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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每人每天30元(天津市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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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天津市标准) |
2、牺牲的消防官兵、武警战士
(1)由民政部门评定为烈士
(2)烈士遗属享受的待遇:
项目 |
标准 |
基数 |
烈士褒扬金 |
30倍 |
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 |
20倍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生前获得荣誉或立功的,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40个月 |
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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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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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3、企业职工因参加抢险救灾牺牲的,如果经有关部门评为烈士,遗属除享受工亡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待遇:
项目 |
标准 |
基数 |
烈士褒扬金 |
30倍 |
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40个月 |
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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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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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4、普通群众参加抢险救灾牺牲的,如果经有关部门评为烈士,遗属享受以下待遇:
项目 |
标准 |
基数 |
烈士褒扬金 |
30倍 |
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一次性抚恤金 |
20倍 |
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40个月 |
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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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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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5、普通群众因为爆炸事故发生伤亡事故(本人没有过错的),可获得以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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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准 |
基数 |
受害人死亡的 |
死亡赔偿金 |
20年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丧葬费 |
6个月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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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 (同样适用于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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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
残疾赔偿金 |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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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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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医疗费 |
以实际医疗费支出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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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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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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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
根据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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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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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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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注:本人有一定过错的,须按过错程度予以适当扣减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