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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延长退休年龄制度的落实需要配套的法律支持
时间:2014-10-09 16:32:51 作者:闵建华 来源:公益法律部 阅读:1389


据调查,目前民众关注的首要社会保障问题就是养老保障,最近关于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在网上讨论得最火热。人民网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近七成受访者反对延迟退休,也有近七成的受访者支持弹性退休制,把是否晚退休的决定权交给劳动者。 

日前,人社部相关人士也表示鼓励民众自愿延长退休年龄,在目前社保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弹性退休制可以认为是解决问题的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案,但是弹性退休制的实施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支持。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那么这段时间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影响着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待遇、社保、假期等多方面基础的权利。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以后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认定为劳务关系。然而,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不仅体现在是否可以按照工伤进行处理上,而且更体现在受到工伤后是否可以按照工伤享受相关待遇,是否可以主张带薪年休假,加班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后享受医疗期病假工资等问题上。 

首先,如果是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只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通常坚持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认定的是劳动关系,则不管劳动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一般都可以按照工伤处理。如此,不从劳动者主观上过失与否来处理工伤损害赔偿,可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利。

其次,如果认定是劳务关系,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工伤,不能向单位主张赔偿,而只能向第三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自己承担损害结果。 

最后,如果认定是劳务关系,那么劳动者就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加班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病假工资等相关待遇,因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是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才可以享受这些待遇。 

事实上,劳动者自愿延长的退休年龄期间的用工形式跟一般的劳动关系用工形式是一样的。一样的用工却享受不一样的待遇,目前的这种法律规制极大地损害了自愿延长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应得权利。劳动者本来本着响应政府号召自愿延长退休年龄,为政府分忧,但是他们的权利却得不到应得的保护,那么他们还会继续支持吗?因此从法律上将劳动者自愿延长退休年龄期间的用工形式定义为劳动关系才能切实保障他们的正当权利,该制度才会得到更好的落实。否则号召就真的只是号召,而起不到任何实质上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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