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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工伤案】维权,我们在行动
时间:2014-11-05 14:55:50 作者:韩世春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5684


李洪根本没有想到,那天会是这样一个严重的后果。如果时间真的可以倒流的话,我们宁愿这一切只是一场梦。到现在为止,李洪本人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摔进那个洞口去的。如果不是自己的腿挡了一下,他自己都不敢设想后果会是什么样子……

事情发生在20061124……

李洪,今年三十八岁,来北京之前,在当地的一家钢铁厂工作,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被迫出售,厂里将他们一次性买断了,只给了几千块钱的买断费,之后就将他们推向社会。离开单位后,李洪没有任何一技之长,身上还有背负一家老小的生活重担,无奈之下学了一门电焊的手艺,就到外面打工了。

20061122日,李洪的老乡给他介绍了一份工作,让他到北京一家工地去搞幕墙装修,工地正好有电焊的活儿要做,李洪带着满心的感激来到了北京,当天就和包工头联系上了。李洪和包工头是在工地见的面,主要说了一些工资待遇,以及工作时间的问题,包工头对李洪说让他第二天到工地来试工,看看手艺怎么样,能不能用。第二天,李洪早上六点多就到了工地,由于对工地不熟悉,不认识路,就给包工头打电话,由包工头领着到了具体的工作场所。经过考核,李洪的满焊技术基本合格,包工头就决定用他。23日当天,李洪在工地干了一整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李洪正式上班的第二天(1124日),一个天大的灾难突然降临到他的头上,差点让他丢了性命。当天早上六点多天还没亮,李洪从租住的地方坐车赶到工地,摸黑走到堆放安全防护设备的二楼工地,因为单位有要求,早上七点钟点名的时候,所有工人必须穿戴整齐防护设备。由于二楼工地没有照明设备,只能借助外面的一点灯光照亮,李洪在上到二楼找防护设备的时候,一脚踏空,从二楼摔到地下一层的电梯井里,颅脑严重受伤,大腿骨折,当时就人事不省了。直到驻地工人上班的时候,才发现了处于休克中的李洪,工人们立刻向工地管理人员报告,并把他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在住院期间,李洪的家属多次找到单位,请求单位拿钱救人,看到李洪有生命危险,工地方才拿出三万元交到医院,算是给李洪做了手术。此后,单位再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后续的一些治疗费都是由李洪家人东拼西凑的。

八个月走完维权第一步

事情发生之后,李洪家人要求单位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单位方面根本不予理睬,称李洪根本不是他们单位的人,并称当时之所以拿出钱来给李洪救命,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因为包工头和李洪是老乡。对于单位的种种借口和做法,李洪及其家人根本无法接受,为此,他们找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们在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时,由于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局要求予以补正。在确认劳动关系时,由于不清楚中间的层层分包关系,他们还经历一些坎坷,先是和工程的总包打劳动关系的仲裁,最后总包将幕墙工程的分包拉了出来,自己抽身而退。无奈之下,李洪又以幕墙的分包方为用人单位,要求确认与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终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单位方不服,依法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李洪的家人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从电视上看到关于黄律师的访谈节目,听说我们是专门从事劳动者维权的机构,就找到我们并请求提供法律援助。

他们第一次来,是我进行的接待,我看了他们提供的材料,包括两次仲裁的裁决书、本人的病历,以及包工头在总包的要求下做的证言等材料。由于李洪是刚去上班第二天就发生的事故,而且又是包工头直接找的人,所以他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牌,没有出入证,没有工资条,没有工作服,可以说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其与单位之间有关系的证明材料,唯一能够有所作用就是包工头的证言,这种案子对劳动者一方来说非常困难。看到李洪本人的受伤情况,看到他们充满无奈和期待的眼神,最终,我们毅然决然地接受了李洪的法律援助申请。

在接受法律援助申请之后,我们就案件的整个过程和李洪及其家人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明确了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紧接着就是对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和研究,由于开庭时间即将到来,我们必须在开庭之前完成所有的准备工作,否则将前功尽弃。综合分析李洪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要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只能在包工头的证言上下功夫。

从包工头所提供的证言分析,他至少承认了两点,第一点,李洪曾和他进行过接触,并在1123日当天到工地进行了技术测试,测试结果合格;第二,事发之后,他曾亲自将三万元的治疗费送到医院。根据这两点,我们认为,包工头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人,其招用行为就是用人单位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因为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而产生的责任,不应当转嫁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用人单位支付巨额医疗费的行为,根本不属于所谓的人道主义行为,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此,我们认为,李洪和分包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确认。终,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们的答辩意见,判断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从事故发生之日到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之日,已经有八个月的时间,用八个月的时间才走完了工伤认定的第一步,由此可见劳动者维权艰难之一斑。除了纯粹法律上的障碍之外,来自社会的其他障碍也影响着劳动者维权工作的进行。在确认劳动关系之后,我们解决了工伤认定程序中的最基本问题,但是申请工伤认定还必须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本来以为这个问题能够很快解决,但在我们找医院调取相关材料时,才发现事实远非我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由于单位没有付清治疗费,而且缴费单在单位手中,欠费、没有缴费单,医院拒绝出具任何诊断证明材料,虽然我们一再强调出具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是医疗机构的义务,但是法律在事实面前显得非常地苍白无力。无奈之下,最后还是将欠的治疗费补齐后才拿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我们也是松了一口气。

希望就在不远处

在拿到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以及诊断证明书后,我们及时将这些材料补交到劳动局工伤科,等待劳动部门的认定结论。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劳动局工伤科工作人员曾找我们了解相关的情况,根据他们透露的意见,本案认定工伤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可以从中进行调解。为了早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最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局在20071127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我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参加了整个谈判的过程。谈判伊始,我们根据李洪的受伤情况以及治疗情况,提出了十五万元的赔偿数额,而对方表示只同意支付四万,并且一再表示是出于人道,对此我们不能接受,四万元的赔偿额连李洪本人已垫付的治疗费和后续的治疗费都不够,更遑论赔偿问题。谈判一时陷入了僵局之中,单位一方不肯轻易松口,想利用我们急于解决问题的心理,迫使我们放弃。作为受害人一方,我们更是不敢轻易让步,对我们而言,退一步就等于是退两步,让一块钱就等于是损失两块钱,因此,不到万不得已我们是不能放弃的。一个上午的谈判没有任何的进展,看到双方冷战的状态,主持调解的劳动局工作人员提出了一个指导性的标准——八万元人民币。在下午继续进行的谈判过程中,单位一方表示原则上可以接受八万元的赔偿标准,其中包含李洪本人垫付的医疗费和后续的治疗费在内。如果认可八万元的赔偿额,那么刨去垫付的三万元治疗费和后续的五千元治疗费,李洪实际得到的赔偿额仅四万多元,这一标准和北京地区九级工伤的最低赔付标准大体相当,而李洪本人的伤情大概在六级左右,根据北京市的具体规定,最低的赔付标准应当是十万元左右,差额达五万五千元之巨。考虑到通过正常法律程序解决工伤待遇问题所需要的时间成本,以及将来必然会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因为单位是外地注册的单位)等问题,李洪表示如果在八万元标准上在稍微提高一点,自己可以接受,他本人提出来九万元的赔付标准。一天的时间在谈判中度过,这样的日子,李洪和他的妻子、妹妹已经在等待中熬过了370个日夜,经济和身心的巨大压力已经让他们近乎于崩溃的边缘。

谈完事情已经过了下班的时间,天也黑下来了,外面的马路上早已亮起了路灯。从劳动局出来的时候,我的心理还是有一丝的忐忑不安,今天的谈判并没有得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我不知道他们一家三口还要在这样的等待中煎熬多少时日。等待,这个词在文学家的眼里是浪漫,可在工伤职工的心里,就是一种灾难。面对一家人充满期待和茫然的眼神,此刻的我只能尽量给他们以安慰。

从我第一次接触这个不幸的家庭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八个多月的时间,在这八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四个人跑过法院,跑过医院,跑过劳动局,到现在为止,事情还没有一个最终的定论。我们不知道如果坚持到底还有多长的路要走,但是我们一定会坚持下去,直到胜利的那一天,这是我们的责任之所在,也是我们的信念之所在。

农民工维权难之症结

一个普通的工伤案件,从事故发生之日到现在,已经过了一年的时间,虽然有劳动部门的大力介入,但是案件仍然没有一个确定性的结论,李洪一家人不得不在北京继续等待下去。回想这个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可以说是充满了诸多曲折的,仅事实劳动关系确认这一个环节,就走了三个法律程序,如果后面的工伤认定环节中没有劳动部门的出面调解,我们甚至不敢想象还要继续在这条路上走多远。综合来说,农民工维权之所以难,主要就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难关在于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不同于协商、调解等,法律程序讲求的是证据的充分和完整。法官或仲裁员不是案件的亲历者,案件的所有法律事实只能通过证据一一展现,证据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才能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在我们所接待的许多农民工中,他们都会详细地向我们陈述案件发生的始末,但是当我们问到他们有没有证据证明他所说的情况是真实的时候,他们只是强调事实就是他们说的那样,但自己没有任何的证据。虽然我们也相信其所陈述的是事实,但是作为法律职业者来说,我们必须向他们强调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审理案件证据才是关键。

以李洪的案件为例,造成农民工证据缺乏的原因,主要有两点:是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对来自单位的证据不注重收集,对自身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没有一定的防范意识。在我接待的部分来访者中,当问到他们有没有工资条、工作证等这样材料时,他们也都承认单位曾经给发过,但是自己都丢了,而他们所丢失的,恰恰是证明他们和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唯一材料,不由得不让人扼腕叹惜;是单位方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目前,农民工所在的都是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建筑业为最,这些行业在管理上较为混乱,没有严格的用工制度,最底层的工人都是由包工头直接招用,根本不存在任何手续问题,也不给任何证据,工资也只是年底发放,更不用说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其他劳动纠纷,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

第二个难关就是维权成本较高,超出当事人的承受范围。维权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这里的成本主要是经济上的成本,也包括精神成本。较之于其他民事案件而言,劳动维权案件的成本占收益比重较高,比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劳动案件的证据难取,周期长,而且一般当事人的经济能力非常有限,所以很多的律师不代理劳动案件。根据律师行业的收费习惯,案件费用是根据程序收取的,对于劳动案件而言,目前北京市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一个程序的代理费的起点至少是1000元人民币。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精力上,都处于弱势地位,而且一般情况下,单位的违法行为都是群体性的,所以如果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单位为了制止将来可能发生的类似争议,会将程序进行到底,直到将劳动者拖到妥协的程度,这也就是许多单位在和劳动者协商时所说的我宁愿将钱全部给法院,也一分钱不给你的原因。维权成本的居高不下,使普通劳动者对法律望而却步,法律并没有成为他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具,而是成了只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的奢侈品。

在证据缺乏、经济能力不足等情况下,律师代理案件需要耗费很多的精力,而且案件的审理周期长,审理结果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律师不太可能同意提供风险代理,必定会要求当事人预先支付高额的代理费。比如,我曾经代理过一个工伤赔偿的案件,在找到我们之前,该职工曾找过一个律师,当时那位律师要求他支付8000元的代理费,而且只负责劳动仲裁,当时该职工为了能够早日拿到赔偿,就从各处凑了五千块钱交了第一笔费用,最终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所以,在遇到类似案件后,劳动者要么接受单位给的很少的赔偿,要么采取其他过激的、非理性的手段维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的积极意义就凸现了出来,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使他们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个人认为农民工维权难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引起社会对农民工维权的重视。农民工一直以来都处于主流社会的边缘,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社会中存在的层次划分在短期内是无法消除的。同是作为劳动者,农民工和城镇就业人员的待遇差别仍然十分明显。我国的《劳动法》以及相关立法虽然将进城工的农民工也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之内,但农民工就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在实践中仍处于被法律保护遗忘的角落。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话题近年来被社会所广泛讨论,根本原因就是社会此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关注的严重缺乏。另外,有关机关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缺位,也是不能不考虑的因素。国家行政权力的分配,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职权的划分也是确定各自职责的依据。不用说对农民工,就是对一个法律专业人士而言,也只是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对其中的详细划分并不清楚。劳动者在产生争议之后,经常在各个机关之间疲于奔命,最终往往是因为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权划分不清的问题,造成争议无法得到解决。因此,我们期望全社会能够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给予更多地关注。

总结在维权过程中的一些经验,个人认为有必要再一次提醒劳动者,劳动维权证据为本,在日常的工作中必须注重对证据材料的整理收集,而且应当时刻要有维权的法律意识,通过自己的努力,化被动维权为主动维权,通过采取事先预防措施,防止事后救济时的举证不能,防患于未然。

一个案件,一段人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让我对农民工维权有了深切的认识:农民工维权,维护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利益,从深层次上说,维护的是人格尊严,维护的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维护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

但愿维权不再难!但愿世间不再有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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