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工伤网
你的位置: 工伤网首页 > 学术研究 > 调研报告

未签劳动合同农民工伤残维权一审获赔85万
时间:2014-11-06 16:56:11 作者:吴晓向 来源:工人日报 阅读:1428

农民工张先法知道一审判决后。

未签劳动合同农民工伤残维权一审获赔85

在诸多的劳动纠纷和工伤事故中,企业或雇主一方推诿责任常用的手段是以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确立雇佣关系为由规避法律。同时,职工在维权过程中产生诸多困难的原因也是没有证据认定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和雇主存在雇佣关系。由于缺乏证据,法院难以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

职工在工作中注意保留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是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手段。今天我们将本案刊出,并希冀职工通过张先法的故事从中能有所受益和借鉴。

———编辑手记

本案提要

200744日,北京朝阳区法院民庭就一起律师黄乐平法律援助农民工张先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江苏一建赔偿张先法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余元,“世纪建业”公司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可向江苏一建追偿。

我不是挣了很多钱的大律师。

作为一名普通律师,我在昔日的工作中遭遇过工伤,经历了工伤维权的艰难与曲折,深感工伤职工特别是工伤农民工维权的不易,他们是弱势群体,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帮助。

———黄乐平

200744日,北京朝阳区法院民事庭就一起律师黄乐平法律援助农民工张先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江苏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伤残农民工张先法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万余元,另一被告北京世纪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由

农民工施工受伤

2005314,河南籍农民工张先法经人介绍到江苏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企业,下称江苏一建)、北京世纪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企业,下称“世纪建业”)工地干活,双方约定日工资50元,具体工作是负责北京朝阳区某小区楼房外墙保温施工,工程由包工头负责管理。

2006316日,张先法等人在楼外墙施工时突然停电,经与同伴孙国军协商决定由张先法从一层到地下室去找电工。途中,由于楼梯缺乏防护设施,张先法不慎掉入地下室,头部摔成重伤。

据北京朝阳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显示,张先法“蛛网膜下腔出血”,虽然当时尚未危及生命,但应该留院观察治疗避免伤情加重。

但是,张先法在急救室缝合完伤口并输了两瓶液后,便被包工头拉回工地宿舍。“世纪建业”的负责人说,将他带回来是因为“医生说只是轻伤,回家休养几天就没事了”。但事后经调查朝阳医院的原始病历记录显示,医嘱要求伤者留院治疗。

2005317日,张先法的儿子张亚峰闻讯赶到工地照看父亲,此时张先法已处于半昏迷状态,他急忙给老家的母亲打电话求救。19日上午,张亚峰的母亲和几名亲属赶到北京将张先法再次送到北京朝阳医院。

医院第二次CT检查显示,张先法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比16日加重,并出现“脑干出血”。他被紧急送到神经外科病房进行24小时重症监护。

医生认为,张先法往返工地和医院之间,增加了伤情,应该一直在医院观察并对伤情加以控制。现在,即使实施手术他也极有可能成为植物人。

艰辛

艰难的立案过程

北京市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得到张先法家属的举报介入调查后,“世纪建业”先后拿出6.5万元的医药费,而江苏一建却只出了2000元。当北京朝阳安监局对该工伤案件调查处罚完毕后,上述两公司对张先法从此不管不问,尽管家属多方想办法,还是因为无力支付康复费用,张先法不得不再次出院。

20054月,张先法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经多方联系找到律师黄乐平寻求法律援助。此后,黄乐平便成为了农民工张先法一案的免费代理律师。

黄乐平在审查该案时发现,由于张先法缺乏法律知识,准备以工伤事故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但张先法与“世纪建业”存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不充分,张先法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工作证、没有工资条,同在现场的工友在张先法出事后离开了公司,知情的包工头早已不见踪影……

如果张先法主张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相违背,其将面临败诉,在法律上无法获得赔偿。

黄乐平给张先法的家人讲解了有关法律知识并征得其同意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为调查取证,张先法一案先后遭到了各方的拒绝。张先法的家人多次与“世纪建业”、江苏一建谈判,希望协商处理张先法的赔偿问题,但两单位相互推诿协商不成。他找到安监局要求查看事故处理报告,安监局答复,“国家档案材料不能对个人,只有司法部门或者政府机构才有权取证”。在“世纪建业”公司登记注册所在区的劳动部门,律师拿着《工伤保险条例》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接待人员指着这段话说,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拒绝了调查取证的请求。

张先法主张申请工伤认定无法取得能够证明事实的合法证据,只得变申请工伤赔偿为人身损害赔偿,将“世纪建业”和江苏一建告上法庭。

20051024日,法院就张先法人身损害赔偿案正式立案。

原告

原告如是说

原告认为:2005314日,张先法经人介绍到北京“世纪建业”处干活,约定日工资50元钱,具体工作是负责外墙保温施工。

2005316日,张先法在施工过程中掉入地下室,脑部严重受伤,导致重型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原告及其家人因此陷入了生活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先法受雇于被告“世纪建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世纪建业”对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江苏一建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在一层通往地下室的楼梯断接处没有设置防护栏与警示标志,也没有在一至三层楼梯处设置照明设施,致使原告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存在明显的过错,是原告遭受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被告江苏一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2005316日受伤后急需治疗抢救,但被告“世纪建业”不仅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还故意违背医嘱,置原告生命安全于不顾,擅自将原告从留观医院带回没有任何医疗设施的工地宿舍,致使原告病情加重,导致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原告主管大夫病历的记载正好印证了这一点。原告于2005316日进入医院急诊中心就诊时的病历清楚记载原告“神志清楚”、“神清语利”。待到被告“世纪建业”将原告强行拉回工地于2005319日再送到医院治疗时已是昏迷状态,而且急诊病历多次记载“待钱收入院”治疗。

由于被告“世纪建业”没有尽到及时救治的义务,导致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致使原告身体严重伤残,生活需要一级护理。

张先法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由于被告未予及时抢救,致使病情加重,造成张先法严重认知障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丧失作为正常人的绝大部分知觉,给张先法本人的身体、精神与生活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灾难性后果,对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应该给予原告以精神损害赔偿。

张先法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二被告“世纪建业”、江苏一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江苏一建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没有尽到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供照明设施的义务,导致原告掉入地下室遭受人身损害,是本次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主要责任人。被告“世纪建业”作为原告的雇主,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没有对原告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存在明显的过失,“世纪建业”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被告没有尽到及时救治的义务,导致原告病情加重、酿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二被告应对此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从2005316日张先法遭受安全生产事故之日起,仅有被告北京世纪建业装饰工程公司承担了医药费65000元,其余近26000多元的医药费均为原告家属垫付。此外二被告对于原告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没有任何补偿。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及其家属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各种费用162万元。

被告

被告答辩状

被告“世纪建业”公司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其与职工的关系只可能是劳动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

张先法摔伤的地方不是公司职工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地点,原告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张先法摔伤是因为江苏一建的重大管理瑕疵导致,与“世纪建业”无关。

 “世纪建业”表示,原告认为我公司没有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导致伤势加重与事实不符。江苏一建是直接侵权人,负有对原告的救助义务,没有证据显示原告的病情加重是被告导致。被告对于原告的救助是按照医院医嘱行事,原告的病历涂改明显,医院在治疗方面有过错……

被告江苏一建认为:我们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张先法是“世纪建业”的职工,约定了工资报酬等内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应提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世纪建业”的大量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原告在事发前一天来到工地,“世纪建业”没有对原告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没有配发任何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具、没有派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甚至没有给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就让原告上岗。事故发生后,“世纪建业”不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擅自将原告从医院抬回工地,造成原告的病情恶化。

判决

法院审理一波三折最终判决

20063月末,法庭经审理原、被告双方对认定的事实已无异议,并确定伤残鉴定机构准备对张先法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法庭以张先法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为由,宣布终结诉讼程序。

黄乐平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137条规定,法律规定可以终结诉讼的四种情形,均不符合张先法的案情,他要求张先法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第三次在朝阳区法院立案。三个月后,法院就该案再次立案。

200744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2005315日,“世纪建业”代工队长调原告张先法等四名工人到“世纪建业”承建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楼房对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约定每人日工资50元。次日上午l030分,原告在工作中自一层与地下室的楼梯断接处摔入地下二层,脑部严重受伤。

经查,“世纪建业”与原告约定日工资标准,建立雇佣关系,“世纪建业”系原告雇主。本案事故发生地点主体工程的施工人系江苏一建。

在本案事故发生之前至事故发生时,江苏一建在一层通往地下室的楼梯断接处没有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志,也没有在一层至三层的楼梯处设置照明设施。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先法重伤事故案》档案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雇于“世纪建业”,双方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原告在雇佣劳动期间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原告可基于雇佣关系向“世纪建业”主张赔偿,“世纪建业”应当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

张先法受雇于“世纪建业”,而江苏一建作为工程主体的施工方,对于工程的楼梯断接处并未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志,一层至三层的楼梯处也未设置照明设施存在过错,因此张先法均可向两家单位要求赔偿。“世纪建业”和江苏一建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即分别给予违约和侵权两个独立的互不相同的法律事实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但江苏一建是该案的终局责任人,“世纪建业”履行赔偿之后可以向江苏一建追偿。

由于张先法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因此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认定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而江苏一建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世纪建业”与江苏一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苏一建赔偿张先法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余元。“世纪建业”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可向江苏一建追偿。

据悉,本案被告“世纪建业”、江苏一建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以案说法

工伤维权必须重视的五个问题

黄乐平

张先法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法受雇于“世纪建业”,而江苏一建作为工程主体的施工方,对于工程的楼梯断接处并未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志,一层至三层的楼梯处也未设置照明设施存在过错。因此张先法均可向两家单位要求赔偿。但法院认定江苏一建是该案的终局责任人,“世纪建业”履行赔偿之后可以向江苏一建追偿。

在责任比例的划分上法院认为,由于张先法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因此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认定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而江苏一建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世纪建业”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苏一建赔偿张先法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余元。“世纪建业”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可向江苏一建追偿。

法律终于给了张先法一个公正的交代。放下案卷,脑海中还是有好多话想对农民工兄弟说说。

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提高劳动维权能力、增强劳动维权技巧,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而言尤为重要。当下,就追偿工资等其他劳动维权而言,劳动者工伤维权的程序更为复杂、维权历程更为艰难、维权阻力更加突出。对于广大职工而言,工伤维权在以下几个方面要特别引起重视:

1.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现实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情况还是非常普遍的,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而言尤其如此。职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伤害要想确认为工伤,劳动关系是个基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只要有工作证、服务证、工资条、考勤记录或者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的,也可以确认为劳动关系。实在不行,如果有其他工友提供证言也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2.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注意保存证据。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特别是后果比较严重的工伤事故,职工或其亲友要设法在第一时间联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称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安监部门的调查报告可以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责任主体、证明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安监部门的事故处理报告对于受害职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也有很重要的帮助。张先法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之所以能得到法院支持,安监部门的事故处理报告发挥了关键证据的作用。此外,职工还可以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有关证据,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的工资情况等。对职工本人而言,一切可以证明职工身份与待遇状况的材料都要注意保存。

3.要区分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同特点。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属于工伤,应在法定时间内(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首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发生工伤赔偿纠纷的,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职工与用人单位属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是工伤,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要求赔偿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4.及时申请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家庭确有困难的,应尽快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包括各地司法局下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各地总工会设置的职工帮扶中心),由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派遣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要求缓交、免交诉讼费用。

5.工友之间要互相帮助。职工权利受到侵犯的,很多情况下工友都不愿意提供证言,这在工伤农民工身上尤其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不良企业的违法心理,殊不知,这些企业今天对这些工伤职工如此苛刻,下一次轮到你可能更苛刻。因此,工友之间互相帮助,有利于制约一些企业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对于维护职工的整体权益大有帮助。

我来说两句(0条评论)

工伤损害赔偿网

账号:
密码:
登陆
分享按钮
友情链接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
关于我们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申请友链
本网站由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所有,版权由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所有 Copyright@2012-2020京ICP备05069100号
站长信箱:huanglepinglaw@163.com    劳动维权热线:010-82357827 周一至周五 8:30-12:00,13: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