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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社保局因未能及时办理职工保险 被判赔偿损失
时间:2014-12-02 17:03:09 作者:方列 来源:网络转摘 阅读:1436

案情摘要
2007年8月24日,温州新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职工董某在作业过程中因工死亡。两天后,公司向社保局报告,并准备办理工伤赔偿手续,结果却被告知电脑中查不到董某这个人,不能享受工亡保险待遇。新星公司只好自行向董某家属支付了赔偿费51万元。
新星公司负责人说,2006年9月,公司就已经将董某等六位职工资料送到平阳县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社保局也已予以受理,怎么会就没有董某的参保信息呢?
原来,社保局工作人员接受新星公司提交的参保材料,准备录入相关信息时发现董某身份证号前17位号码(也就是将要形成的社会保障号码)与已经参保的平阳塑料包装厂职工陈某的社会保障号相同,导致董某的参保信息不能录入,但社保局一直没履行告知义务。直到2007年8月26日,新星公司准备办理理赔手续时才知道这一事实。2008年10月14日,新星公司向平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
平阳县社保局在庭审中辩称:首先,社保局在发现问题后,曾多次口头通知新星公司,但他们一直没派人来办理此事。其次,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只能是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家属,新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社保局接受新星公司提交的材料并审核通过,录入时发现董某的身份证号码前17位与他人相同,导致董某参保信息未被录入,之后也未依法向申报单位告知实情、说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对该行为的违法性予以确认。社保局辩称的,其曾在2007年8月26日前,将董某未能参保的事实口头通知新星公司,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本案原告新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为其职工董某申请参保登记,是由于被告平阳县社保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董某未能参保,且新星公司对此不知情,从而导致新星公司原本可分散的董某工亡风险只能由公司自行承担,故社保局的行政不作为已造成新星公司的经济损失,新星公司对此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法院确认平阳县社保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行为违法,判决社保局赔偿新星公司经济损失113790元,并从2007年9月24日起按月赔付新星公司两笔数额均为720元的款项,分别付至董某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与董某母亲亡故。平阳县社保局对此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送选理由】
近年来,劳动者与劳动部门关于工伤的行政诉讼时有发生,但一般都限于工伤认定问题。本案中用人单位将社保部门告上法庭,原因是行政赔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社保部门作为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执行机构,有责任和义务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提供符合规定的服务;其行政不作为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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