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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5-04-15 17:16:56 作者: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阅读:1425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和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紧密服务中心工作。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2015年中心工作,将转方式调结构、改革创新、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风险防控、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及时完成起草和审核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抓紧清理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有碍社会公正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

    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社会需求原则,健全法规规章起草、论证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健全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工作机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在媒体上征求意见。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探索建立立法论证咨询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使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诉求都得到充分表达和尊重。

    三、完善立法协调机制。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回复意见。涉及部门职责分工、WTO规则和财税政策等事项的,要分别征求省编委办、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的意见。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要主动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沟通。立法中存在重大争议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立法协调,或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及时协调决定。对经协调或者第三方评估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由省政府法制办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

    四、加强计划执行管理。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急需项目要集中力量,尽早完成;对预备项目要抓紧研究,做好调研论证工作。起草部门要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因故无法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起草部门要与省政府法制办充分沟通,报送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起草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并附立法背景资料、立法依据对照表等材料。省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324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2015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省政府2015年立法重点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发展改革稳定的需要,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的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着力抓好涉及转方式调结构、改革创新、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风险防控、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共10件,其中法规5件、规章5件)

    (一)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性项目(2件)。

    1.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请审议《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教育厅起草)。

    2.为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制定《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二)规范本省事务的创制性项目(3件)。

    1.为预防和惩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请审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省打私办起草)。

    2.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廉政建设,制定《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3.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饮水安全,制定《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规定》(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项目(5件)。

    1.为与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适应,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修订)》(省工商局起草)。

    2.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高效运营,提请审议《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正)》(省交通厅起草)。

    3.为适应现代渔业发展需要,维护渔业管理秩序,推动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省海洋渔业厅起草)。

    4.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修订《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5.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修订《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二、预备项目(共20件,其中法规11件、规章9件)

    (一)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性项目(6件)。

    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国资委起草),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司法厅起草),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起草),辽宁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拟制定的省政府规章:

    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二)规范本省事务的创制性项目(9件)。

    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大连金普新区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大连市政府起草),辽宁省治理货运超限超载管理条例(省交通厅起草),辽宁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拟制定的省政府规章:

    辽宁省鼓励改革创新规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省林业厅起草),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交通厅起草),辽宁省吸毒人员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项目(5件)。

    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起草),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拟制定的省政府规章:

    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修订)(省公安厅起草),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修正)(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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