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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权益如何维护?
时间:2015-06-04 15:29:39 作者:杨召奎 来源:工人日报 阅读:1612

目前,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呈多样化趋势。一个劳动者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下岗待岗职工、内退职工以及农民工群体,不少都是从事两份以上的工作。

那么,一个劳动者能否与两家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即双重劳动关系是否有效?如果有效的话,那么劳动关系对应的社会保险关系是否也可以双重?在双重劳动关系下,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该找谁赔偿?

记者近日了解到,今年58岁的内退职工刘中明(化名),在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认定他与新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刘中明属于企业内退人员,由于懂电工、会水暖,200810月,他到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工作。当年1215日,公司与他签订了用工协议,合同期限至20091214日,但物业公司并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

随后,他又与公司续签三次用工协议,最后一次用工协议约定合同期限至20121214日。可是,就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即2012104日,他在工作时受了伤。

由于在工作中受伤,刘中明认为,自己所受的伤害应属于工伤。于是,他找物业公司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物业公司老板认为,我国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刘中明只是公司的兼职人员,与公司之间也只是劳务关系,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责任。

我国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那么,物业公司老板的说法是否合理呢?吉林刘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晓龙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劳动法体系中,对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反对也不鼓励。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汪军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理论,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隶属于一个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人事档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知,如果新用人单位招用了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现行法律还是遵循‘单一劳动关系’原则的,但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也未明令禁止。” 汪军律师说。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张志友律师则告诉记者,根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据此,张志友律师认为,刘中明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在张志友律师的帮助下,20134月,刘中明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38月,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做出裁决,确认双方于200810月至仲裁存在劳动关系。

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中明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为物业公司劳动,接受管理,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此后,物业公司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1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向谁索赔?

既然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那么和劳动关系对应的社会保险关系是否也可以双重呢?也就是说,劳动者能否同时参加两份社会保险,享受两份社会保险待遇?

据记者了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去年9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5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新规,“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就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中是可以存在双重工伤保险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两份工伤保险,只是享受待遇时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张志友律师说。

但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刘中明工作期间内没有为其办理工伤及其他社会保险。而刘中明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目前只是内退,原单位还为其缴纳社保费。那么,他是否可以衔接使用原单位为其办理的工伤保险呢?

刘中明告诉记者,在物业公司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后,他曾去找过原单位,但原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单位继续给他缴社保,但由于他不是在本单位受伤,因此,不能衔接使用原单位为其办理的工伤保险。

“刘中明原单位负责人的说法是合理的,工伤赔偿的原则应是谁用工谁理赔。既然刘中明是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受的伤,且其与物业公司已经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之后,那么物业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张志友律师说。

20143月,刘中明顺利进行了工伤认定,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但当他拿着这些材料再次找到物业公司时,物业公司负责人的答复竟是“不赔偿”。

于是,刘中明再次将物业公司诉至仲裁委,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

仲裁期间,刘中明与物业公司就赔偿数额进行了辩论。最终,仲裁委认定,刘中明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鉴于刘中明要求的6.26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均不高于依据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数额,所以,仲裁委支持其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刘中明各项费用共计约18万元。

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原单位已经为刘中明缴纳了社会保险,自己无需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3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样要求其支付刘中明各项费用共计约18万元。


原文链接:http://www.tianjinwe.com/rollnews/201506/t20150604_1443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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