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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喜与忧
时间:2016-03-23 01:26:43 作者:叶明欣 来源:义联原创 阅读:12264

2016年3月16日,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通过,开启了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一个新时代。

此次《慈善法》的制定多有亮点,在慈善组织的登记制度、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等方面,多有突破。在登记制度方面,《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这一规定多被解读为从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双重登记管理体制向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的转变。在公开募捐方面,《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这打开了原来严格限制于公募基金会的活动领域,是一次巨大的飞跃。而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的方式首次得到法律承认,地域性慈善组织可以通过网络进一步扩大其活动范围。在税收优惠方面,《慈善法》第七十九条明确了“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条突破性地规定了“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以说,《慈善法》降低慈善组织设立门槛、放开公募限制、制定促进措施,对民间慈善活动是重大利好。

但是,《慈善法》的落地仍然需要配套的法规规章及各地实践的支持。虽然《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但根据该法第八、九条,慈善组织目前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形式,其设立仍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目前《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均规定上述机构的设立需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才可在民政部门登记。如果这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不进行彻底修订,则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将成一纸空文。《慈善法》第二十条埋下了伏笔,“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慈善组织的设立制度是否会迎来一场真正的变革,我们仍需拭目以待。类似地,民政部门在两年后如何解释公募资格审查中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如何设置行政许可标准,也将极大地影响公募权利的放开程度。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规定由来已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和2014年两次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除企业所得税。然而在实践中,这一通知在部分地区并未得到落实。

《慈善法》为民间慈善公益力量搭建了广阔的舞台,但在该法落实的过程中,还需要各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以开放、务实的心态,建立起良性、可操作的规则体系,方不辜负这次立法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方能为民间慈善扶上马送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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