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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五部门联合印发《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17-01-19 03:32:35 作者: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4041

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7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规定和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加强建筑行业职工因工受伤及职业病保障的重要举措。

一、《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企业和职工范围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及其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

(二)参保方式。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如下两种方式: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二是对流动性大的职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

(三)参保责任主体及参保办法。按建设项目方式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项目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地税部门审核参保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金额等建筑施工合同基本信息后,按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并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已开始施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一次性缴纳该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四)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其全部建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信息资料,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从而为便捷快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条件。

(五)核发施工许可证规定。建设单位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需具备的必要措施规定执行。

(六)缴费标准。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根据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适当调整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七)保险费的资金渠道。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单位向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对于已开始施工但尚未竣工、工程概算已获得批复的建设项目,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概算单列的社保费专项中列支,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八)浮动费率。根据施工承包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综合情况,对同一施工承包单位承建的本市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施浮动管理。具体浮动标准及做法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的相应规定执行。

(九)保险对象及期限。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保险对象涵盖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但不涵盖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从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并进一步规定具体的办理程序,应由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和确认。

(十)保险待遇。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将项目施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使用的建筑职工发生工伤时,由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解决实践中的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工伤后、包工头逃匿而其工伤待遇无法落实的突出问题。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建筑行业职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切实解决施工人员最迫切的保障需求。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明确规定,建筑行业职工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切实解决广大施工人员最迫切的工伤保障需求。

(二)保险费率低、易计算,职工个人不缴费。针对建筑行业人员流动频繁,工资变化幅度大的特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职工按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对参保费的资金来源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确保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划拨给施工承包单位,确保工伤保险费资金落实到位。

(四)保险范围覆盖建筑项目的全部施工人员,并享受与其他参保人员同等的保险待遇水平。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保险对象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但不涵盖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切实保障流动性大、特别是外来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作出了公平、合理、科学的制度安排。

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立了有力的强制参保约束机制。为确保《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到位,有效发挥政策的保障效率,《实施办法》要求: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须按国家及省的规定,提供建设项目参保证明(由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从源头上确保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六)建立了清晰的工伤保险责任制。针对现实普遍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工伤赔偿落实难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施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包工头),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建筑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包工头)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进一步规范了建筑行业用工管理。针对建筑工地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导致工伤认定举证难的问题,《实施办法》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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