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于2011年10月3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0月25日终止,岗位是砼工。2015年5月21日,魏某以“本人因胸部闷疼,眼部患病3月有余,久治不愈,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提出辞职。”当年6月5日,公司为魏某在煤炭总医院做了离岗时检查,检查种类为粉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未发现相关职业损害。
可是,魏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万元,并要求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治疗费用2万元。魏某同时出具了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诊断证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尘肺待排’报告单、朝阳医院于2016年3月31日出具的X线“符合尘肺壹期”阅片报告。但是,魏某没有尘肺病或其他职业病的最终检查结果。
法官说法
魏某在起诉书中称单位逼迫其辞职,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魏某在庭审时虽然提交了上述医院出具的报告单,但公司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关于职业病的鉴定应当综合分析病史、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等情况来确定,现医院尚无出具魏某患有尘肺等职业病的证据,故其要求公司2万元治疗费用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