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是我们亲身经历的一个维权故事,将案件简概述于下,供网友自评。
许玉林于1987年12月29日,被阜新市矿务局清河门煤矿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2年9月8日在正常工作中为了维护企业的秩序遭受暴力伤害,后住院治疗236天,出院诊断为头外伤。头部不能自己运动、双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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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左上肢右下肢萎缩,建议转外地治疗。清河门煤矿作为大型国有企业,没有积极为许玉林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从许玉林受伤起就一直不承担工伤医疗费用,从1994年11月至1998年7月累计拖欠许玉林的工资达45个月之久,1995年12月还违法解除与许玉林的劳动合同。许玉林的家人为此上访7年之久,在有关领导的批复下,1998年7月认定为工伤,随后伤残鉴定为四级伤残。但是清河门煤矿置有关工伤保险法律规定于不顾,拒不落实许玉林的工伤保险待遇,也不提供许玉林工伤治疗所需的基本就医条件,不予配备许玉林生活所需的护理人员,导致许玉林病情恶化,于1999年2月27日在家误服乐果死亡。阜新市矿务局(99)阜煤劳便字第106号批复认定许玉林因工死亡。该案在辽宁省阜新市先后经历了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至2000年12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仅判决赔偿16万余元。因为家人痛感判决不公,家人持续上访。2006年10月,许玉林的哥哥来到北京,向黄乐平律师反映案件情况、请求予以法律帮助,黄律师看到材料后、深感震惊,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许玉林案件处理的专家意见书。直至2007年6月28日,该案经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发回清河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2007年10月,清河门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始审理此案。2007年11月2日,黄律师与朱茂林律师亲自从北京到寒冷的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代理此案。2008年6月30日,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判决清河门煤矿向许玉林的家人支付赔偿625291.76元。法律总算给了许玉林的家人一个公道。
为了维护许玉林的合法权益,母亲解秋芝、父亲许长海不堪儿子许玉林遭受的非人待遇,多次上访、长期奔波、心力交瘁,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先后含恨离开了人世。许玉林的哥哥许玉宝在父亲身故后,也辞去了在工商银行的铁饭碗,此续上访。家人前赴后继的维权成本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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