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门联合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各部门应当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防止中暑事件发生。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颁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并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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