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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事业编干部的工伤待遇 2020-08-06 12:01:14  点击:184  评论:0
尹悝
尹悝,男,1984年6月2日出生,2008年5月参加公安工作,现就职于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经侦大队,属市财政全额事业编干部,未录警。 2017年2月21日16时许,尹悝与同事张猛驾驶警车到石家庄调取心未来传销案相关证材后返回衡水途中,在一加油站加完油后上厕所,因大雪地面湿滑,尹悝同志在厕所门口摔倒受伤。本人先后在辛集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河北省第三人民医院、北京市积水潭医院就诊。2017年10月6日,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冀伤险认决字【2017】1100144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尹悝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7年10月30日,衡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衡水市劳鉴2017年110327号鉴定结论书认定尹悝同志左肘关节损伤,多发骨折,脱位,轻度功能障碍,符合八级伤残标准。 在分局党委的亲切关怀下,在分局政治处的积极跑办下,本人已在太平洋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加住院补贴15700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住院费用14009.44元,合计报销医疗费用29709.44元,太平洋保险支付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6000元。本人工伤期间所花费用住院49539.54元、门诊及复查8080.53元、住宿5291元、交通1926.2元、伤残鉴定费1600元,合计66437.27元,其中医疗费用合计57620.07元。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我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应由单位支付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我单位于2018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尹悝同志个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4190元,11个月为46090元。 后本人多次向单位申请落实工伤待遇,支付本人工伤期间所花费用剩余部分36727.83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090元,合计82817.83元。后单位一直说研究,说我编制特殊占政法专项编制,但是发事业编工资,至今未说怎么办理。请问我是否可以继续要求我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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