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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利“伤后难愈”,必须变革法律救济制度!
时间:2014-11-04 19:45:27 作者:唐孝忠 来源: 阅读:1234
据新华网报道,1992年9月8日,正在上班的辽宁阜新矿务局清河门煤矿职工许玉林为维护澡堂秩序被打致重伤,但煤矿拒绝给付工伤待遇,许家也无力支付巨额医药费,贻误治疗致使许玉林严重精神障碍,最后误服农药身亡。更不幸的是,因其工伤认定、工伤待遇追讨均无门,甚至被停发工资、除名,其父亲许长海、长兄许玉宝走上了长达16年的信访、仲裁、诉讼之路。2007年7月,阜新中院终于启动再审程序。2008年6月18日,清河门区法院再审后一审判决:清河门煤矿给付许玉林家属各种损失共计62万余元。16年来,许家为给许玉林讨公道,耗资已超过百万,且父母相继病亡……而距离权利实现不知还有多远的路程。
从许玉林的因工受伤到再审程序的一审裁判,历时16年,虽然最终得以在审并一审胜诉,但一旦煤矿上诉,此案还需长达数月时间才能作出终审裁判。本属事实非常清楚而简单的工伤待遇纠纷,却耗时16个春秋,为什么劳动者的权利欲获得法律的救济竟然需要如此漫长的途程,需要如此繁杂的程序,且如此的艰难?同时,许家为此付出了三条人命以及耗费上百万元的惨痛代价,为什么劳动者需要付出如此高昂的代价才能获得权利的实现,而且最终获取的权利竟然远比巨大成本少得可怜。按理,付出应与回报成正比,然而,劳动者对正义的追求竟然是如此的不划算。特别令人痛心不已与不可宽恕的是,许玉林已死亡长达9年之久,司法程序作为最后的权利救济防线,竟然还未作出最终的裁判,即并未确认劳动者的权利到底价值几何。这里面到底潜藏着什么玄机?劳动者的权利为何难以获得法律制度的救济,应当怎么才能改变这样的窘况以真正维护劳动者的权利?

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应当对用人单位忠实,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许玉林因忠于职守而受伤,就该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即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为用人单位与国有企业的清河门煤矿,应当对职工承担哪些保障义务,有关劳动的法律制度早已确立。但清河门煤矿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该煤矿是民营职业,还可理解,但作为国有企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并非企业领导个人掏腰包,为何还如此的吝啬,如此的不讲道理,如此的不守法律规则?正因为煤矿拒付医药费,才导致许玉林精神障碍,才会误服农药致死。因此,可以说,许玉林的死亡,系作为用人单位的清河门煤矿造成的。这样的企业老总以及相关管理者,该不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劳动部门,作为劳动者权利的第一道救济防线,必须认真依法履行其行政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阜新劳动部门却在许玉林受伤6年后即1998年才作出工伤认定,其如此低下的行政效能实在发人深省,不得不质疑劳动部门的失职乃至违法。也就在工伤认定作出的次年即1999年,许玉林不幸死亡,也就在其死亡之后,法律救济的大门才为其敞开。
虽然许玉林被评定为四级伤残,但要真正实现权利,还需先通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劳动仲裁后,强势的煤矿与很多企图逃避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样,肯定会选择恶意诉讼,或者是劳动仲裁的不公导致许玉林家属不得不选择诉讼这道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如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要经过的程序不得疏漏。首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之后,如果一方不服,还需进行行政复议,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再进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可能还要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接下来,必须等待治疗终结或伤势处于平稳并无变化时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一方不服首次鉴定,还将进行再次鉴定。等再次鉴定下来后,才开始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裁决,于是启动诉讼程序。劳动仲裁这道行政救济防线,常常并不能维护劳动者权利,还拖延了劳动者实现权利的时间,增加了劳动者追求权利的成本,其设置的合理性必须重新审视,必须加以变革。
许玉林家属提起的诉讼程序更为艰难,经过一审、二审,2000年,阜新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获赔16万余元。许家当然不服而选择申诉。众所周知,要对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是何等的困难。2001年12月,阜新中院驳回了许家的申诉请求。2004年11月,虽然辽宁省高级法院责令阜新市中级法院复查许玉林案件,但直到2006年8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黄乐平律师出具专家意见书后,才促使阜新中院启动再审程序,才有了再审程序的一审裁判。既然再审,肯定原判不当,那么,原判一审的法官为何要作出错误的裁判,原判二审程序的法官为何见错不纠?这样的错案,相关法官该不该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司法程序作为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竟然是如此的草率与令人痛心,该怎样改革才能避免或减少类似错案的发生?
由于许家求助法律程序无效,无奈选择了信访途径。许玉林父亲数次去沈阳、北京上访,仅仅国家煤炭主管部门就去了4次。重病中的许玉林也一起奔波,希望博得同情。尽管国家煤炭主管部门非常关心,甚至直接打电话给地方,但对上级的指示,地方与煤矿置若罔闻。信访不过是民众在求助法律程序无效时的无奈之举,但信访的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不能由上级部门直接处置信访事宜,还得批转到地方甚至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处理。对于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被信访单位来说,结果当然可想而知。信访,作为party和国家听取民意的渠道,作为督促下级改进或纠正不当行为的手段,可否来点真格的,可否委派钦差大臣手持“上方宝剑”赶赴最底层,拿出铁面无私的包公气质,让下级领教一下违抗上级命令的滋味。
透视许玉林案件,这不仅是劳动者的悲哀,也是劳动者权利救济制度的悲哀,更是一个社会的悲哀。因此,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必须变革有关劳动者权利的救济制度,并且到了极为紧迫的时候,不能再继续拖延了。
许玉林父亲去世后,许玉宝只得辞去银行工作,接过父亲的上访“接力棒”,继续上访与诉讼,他们“为许家的尊严而战”。但愿许家的尊严之战能够换来劳动者权利救济制度的变革,但愿许家16年的不幸与惨痛代价能够换来正义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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