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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辩证统一
时间:2014-11-04 19:48:06 作者:朱茂林 来源: 阅读:1269
       对正义的不懈追究是法律最崇高的理想和神圣的目标之一,也是推动法不断进化的最强大动力。但是正义也分不同的形态,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的:“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式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正义最基本的分类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是法律正义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由于实质正义是应然的、理想的,故法律的实质正义往往无法完全地实现,故人们退而求其次,开始注重法律的形式正义,以期通过法律的形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从这一点来说,法律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是统一的。但是,在实践当中,由于人类主观认识水平的局限性,形式正义往往很难达到与实质正义相吻合的程度,或多或少会与实质正义存在距离,正是由于存在一定的距离,故有时候形式正义会阻碍实质正义的实现。这种现象尤其地出现在法治制度逐渐完善的过程当中,那么如何处理好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困扰法律人的一个难题。
      许玉林的案子突出地反映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许玉林从其遭受工伤、到其死亡、再到其原终审判决被发回重审,这中间经过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此案最终的处理,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糅合了社会、经济等多个领域的一个综合性问题。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劳动、工伤法律立法技术的缺陷,如果简单地利用法律条文来解决此种疑难问题,那么法律条文的处理效果与其所承载的实质正义的目标将相差甚远。那么,我们是否可以避开法律条文,单纯地从法理的角度去解决这个问题?显然,这与现行的法治理念与法治的发展程度不符,也就是说,我们还不能完全地避开形式正义,而单纯地去追求实质正义。在目前我们法治程度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应当继续强调通过形式正义去实现实质正义,因此,我们只能在确保形式正义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去追求实质正义。具体到许玉林案件的处理,那就是应当透过法律条文,挖掘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理,超越法律条文的表面涵义最大程度地去追求实质的正义。无疑,再审的判决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再审的判决并没有拘泥于法律条文的表面含义,而更多地利用了法律条文所蕴含的法理,这样就使得该案的处理更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也使得法律的实质正义最大程度地得以实现。该案的判决,也将引发人们对现行劳动、工伤法律制度的思考,这将有利于劳动、工伤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的完善,最终也将促进形式正义更好地与实质正义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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