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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援手 无良企业终受重罚
时间:2014-11-04 19:54:35 作者:邱伟 来源: 阅读:1200

  1992年9月,辽宁阜新市清河门国有大型煤矿职工许玉林在工作岗位上被人打成重伤后,由于种种原因,迟迟得不到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无法落实,工资还被停发,后来又被矿上除名。因无钱继续医治,许玉林病情恶化,最终发展为严重精神障碍,在家中误服农药身亡。许母、许父在艰难上访途中贫病交加,也相继离世。许玉林的长兄许玉宝辞掉在银行的工作,继续上访。

  1次工伤,3条人命,16年信访马拉松……长期致力于劳动者维权的律师黄乐平得知情况后出手相援,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成功启动了案件的再审程序,最终帮助这个苦难的家庭实现了迟来的正义。

  工伤不得治还被矿上除名

 1992年,24岁的许玉林成为清河门煤矿行政科浴池的合同制工人。同年9月8日14时许,正值班的许玉林为维护澡堂正常秩序,被人打成重伤,住院治疗236天。他头部经常不由自主地颤抖,经当地两家大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头部不能自由运动、双膝外伤、左上肢右下肢萎缩,被建议转外地治疗。但清河门煤矿不愿为许玉林提供医疗待遇,许家也无法支付巨额医药费,贻误治疗使许玉林很快出现严重精神障碍。

  此后,在许玉林的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清河门煤矿的做法让许家感受到一种更深的痛。“出事一年多后,矿里把弟弟的关系送到了‘待岗站’,每月说是给七八十元补助,实际上当医药费扣掉了。”许玉林的哥哥许玉宝说,更让他们愤怒的是,1995年12月,清河门煤矿又违法解除与许玉林的劳动合同。在许家的不懈努力下,经有关领导批复,1998年7月,被严重精神障碍折磨近6年的许玉林,终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四级伤残。

 但清河门煤矿并没有积极为许玉林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不仅一直不承担工伤医疗费用,还累计拖欠许玉林工资达45个月之久。由于缺少工伤治疗所必需的基本就医条件,许玉林病情恶化,于1999年2月27日在家中误服农药死亡。这一天,许长海不堪儿子所受非人待遇,领着其他3个孩子,冒着严寒把许玉林的尸身推到清河门煤矿讨要说法。

  3亲人含恨离世而维权不止

 由于许玉林的工伤待遇问题迟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许长海数次去沈阳、北京上访,光是国家煤炭管理局就去了4次。许家的不幸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煤炭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甚至直接打电话给地方,要求尽快落实许玉林工伤待遇,对医疗费用、拖欠工资以及伤残补助费等予以落实。然而事情进展得并不顺利,许长海还是不停地在阜新、沈阳、北京三地奔波。

许玉林的因工受伤和悲惨离世,给家人带来了毁灭性打击。1993年,其母解秋芝为儿子的病情着急上火,健康状况急剧恶化,患结肠癌病逝;正在上大学的弟弟被迫退学,在家专门照顾许玉林;遭受丧子失妻的重创,许长海长期上访心力交瘁,于2002年10月突发脑溢血离世。家中失去顶梁柱,许玉宝只得辞去银行工作,接过父亲的“接力棒”,继续上访诉讼,用他的话说,“为许家的尊严而战”。

1999年,清河门煤矿在许玉林死后,很快主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解决许玉林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这一不寻常的动作,又把许家拖入了漫长的讼途。此后,该案在阜新市先后经历了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2000年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许家获赔16万余元。许家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没有体现法律对用人单位蓄意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因而提出申诉。

 2001年12月,阜新中院驳回了许长海的申诉请求。2004年1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许玉林案件,满怀希望的许玉宝回到阜新,却发现再审之路依然漫长。2006年8月,一位非常同情许玉宝的法官推荐他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找长期致力于劳动者维权的黄乐平律师帮忙。

 专家意见书促再审程序启动

黄乐平帮许玉宝算了一笔维权账,结果令人大吃一惊。15年来,整个家庭为许玉林维权而投入的直接费用将近50万元,直接损失超过100万元!黄乐平问许玉宝这样做是否值得,对方潸然泪下:“我们家不图别的,就要一个公道!”

接手此案后,黄律师很快就向阜新中院出具了许玉林案专家意见书。意见书根据许玉宝提供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病历及其他相关的材料,认为用人单位清河门煤矿蓄意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剥夺许玉林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长期拖欠甚至克扣其工资,断绝了他的基本生活来源,几乎剥夺其基本生存权利,是导致其身体、精神状态急剧恶化直至死亡的重要原因。

意见书还提到许玉林的父母为了儿子的工伤维权四处上访,前后历时10年之久、堪称世所罕见,许玉林的父亲为此多次遭到清河门煤矿有关部门的殴打,许玉林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医治含冤而逝,许玉林的父母也在儿子的工伤维权路上心力交瘁、含恨死去。清河门煤矿的行为主观恶性极大、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清河门煤矿应给予许玉林最高额的经济赔偿金即五倍的赔偿金。

这份专家意见书对法院内部达成再审共识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2007年7月,阜新中院终于就许玉林死亡赔偿一案启动再审程序。

单位最终又受到3倍重罚

2008年6月18日,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清河门煤矿应给付许玉林家属各种损失共计62万余元。

黄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许玉林在工作岗位履行职责时受伤,其行为理应受到表彰并享受工伤待遇,却遭停发工资和停止医疗救助的不公正待遇。

法院认为,许玉林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再审申请人许玉宝请求判令清河门煤矿给付护理工资的补偿金和赔偿金、医疗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清河门煤矿应支付相应的护理工资的补偿金和赔偿金、医疗损失,并应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许玉林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摧残,清河门煤矿应给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于许玉林被拖欠的工资、被克扣工资款、医药费、护理费,法院都惩罚性判令清河门煤矿再支付3倍赔偿金,如此重罚在同类案件中颇为少见。

拿到这份判决书,许玉宝长舒了一口气,但回首16年维权,他仍然感到无比沉重:“一个工伤搭上了3条人命,这些年我们家为了公道、为了尊严,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劳动维权机制存在重大缺陷

“许玉林案暴露了当前劳动维权机制的缺失,个体维权的困境在本案中一览无余。此案更暴露了我国劳动立法存在的重大缺陷,对用人单位违法侵犯劳动者权利的惩罚力度不够,制裁手段太少。”黄乐平律师指出,既然用人单位违法侵权的获利远大于成本,那么许玉林重伤后的一系列不幸便在预料之中。

黄乐平坦言,在惯常的印象中,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维权,似乎就是追讨工资、要求工伤待遇与其他经济赔偿。但亲历此案后,黄乐平对职工劳动维权意义的看法发生了变化。“许家不计成本地坚持了长达16年的马拉松式维权,追求的仅仅是经济补偿吗?”

 “许家的遭遇在警示社会:当劳动者不惜一切代价进行劳动维权时,所追求的绝不仅仅是经济赔偿,而是作为劳动者在人格上应该得到的起码尊重。如果不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那些受害者可能连最基本的经济赔偿都得不到,遑论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因此,在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今天,有关方面真应该好好想一想,对那些在维权道路上艰难前行的劳动者,我们是不是亏欠了太多?”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

2005年4月创建了国内第一个专业性工伤维权网站——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长期致力于劳动法研究与劳动维权事业,被誉为“工伤维权第一人”。为数千起劳动争议案件提供过法律服务,其中很多案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如获赔全国最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国内首例确认扩大性自杀为工伤的行政诉讼案件等。参与过《劳动合同法》等多部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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