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工伤网
你的位置: 工伤网首页 > 专题聚焦 > 内容详情

警惕去劳动关系化的行为
时间:2014-11-06 14:07:23 作者:黄乐平 来源: 阅读:1249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该法从诸多方面扩大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范围,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无疑是新春的一大福音。新年伊始,大众与媒体似乎有理由期待劳动者将拥有一个更加明媚的春天。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发生的一系列裁员、辞退事件,如深圳华为的“辞职再竞岗事件”涉及7000多名职工、沃尔玛的裁员事件涉及1200多名职工、中国石化河南分公司144名职工一夜之间变成了劳务工、泸州老窖北京分公司要求80多名职工全员辞职等,却是让笔者无论如何也乐观不起来。上述企业论名头个个都是响当当的,面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规避法律、损害职工权益的方式。那些名头不响、管理本就不规范的企业呢?还有那些本就有恶劣记录的不良企业呢?因此我们要提防部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更要警惕那些不良企业的去劳动关系化的行为。
何谓去劳动关系化的行为?就是一些不法企业为了达到逃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制与惩处,降低企业正常成本以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千方百计去除劳动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的违法行为。因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通常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该有相应的证据可以支持,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就很难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些不良企业就是看到了这一点,处心积虑、千方百计地销毁一切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从而可以肆无忌惮地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不用担心法律的惩处。如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些不良企业就偏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俗称“事实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些不良企业就采取一切措施销毁证据以否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不发工资条、工资卡,也不给职工交社会保险,不给职工发工作证、上岗证、工作牌,也不给职工工作服,甚至连职工应聘报名的名册也一并销毁。有些不良企业为了更彻底地销毁证据,在自己的财务资料中根本就不列支职工的全部姓名,即使有关部门想要查处也很难找到把柄。更有甚者,根本就不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工资。这些企业企图以去劳动关系化的行为,瞒天过海,来逃避《劳动合同法》的惩罚。他们将法定的义务当作权利,将违法事实当作逃避义务的合法证据,试图以彻底的违法手段达到去违法行为的目的,用心险恶,危害极大。因为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无论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还是向人民法院寻求权利救济都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陷入被动,原因是上述不良企业以去劳动关系化的行为,将劳动者所能获得的所有证据都予以销毁了。
在此,笔者真诚地呼吁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兄弟在应聘上岗的时候,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学会保全证据,避免就业风险。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真抓实干,加大对违法用工单位的惩处,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法律援助部门、工会及其他社会团体要给予弱势的劳动者以更多的关怀与帮助。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在裁判的价值取向上要对弱者以更多的倾斜!我们期盼着一个属于劳动者的明媚的春天。    
我来说两句(0条评论)

工伤损害赔偿网

账号:
密码:
登陆
分享按钮
友情链接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
关于我们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申请友链
本网站由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所有,版权由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所有 Copyright@2012-2020京ICP备05069100号
站长信箱:huanglepinglaw@163.com    劳动维权热线:010-82357827 周一至周五 8:30-12:00,13:00-17:30。